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禎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