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其中編號1、2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3、4之罪及編號5至14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2年6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9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9日│96年8月21日│96年11月28日│96年11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129號│同左│96年度毒偵字第3376號│同左│├─┬────┼───────────┼───────────┼───────────┼───────────┤│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同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39號│同左│97年度訴字第229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8日│同左│97年3月27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左│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上│同左││決├────┼───────────┼───────────┼───────────┼───────────┤││確定日期│97年1月14日│同左│97年4月28日│同左│├─┴────┼───────────┼───────────┼───────────┼───────────┤│備註│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助字│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助字│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第595號│第595號│3333號│3333號│││②編號一、二之罪,經臺│②編號一、二之罪,經臺│②編號三、四之罪,經臺│②編號三、四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暨│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暨│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暨│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年4月│年6月│年6月│└──────┴───────────┴───────────┴───────────┴───────────┘┌──────┬───────────┬───────────┬───────────┬───────────┐│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8日│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517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2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3日│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確│法院│同上│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定├────┼───────────┼───────────┼───────────┼───────────┤│判│案號│同上│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決├────┼───────────┼───────────┼───────────┼───────────┤││確定日期│97年5月19日│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備註│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40號│3840號│3840號│3840號│││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2年6月│2年6月│└──────┴───────────┴───────────┴───────────┴───────────┘┌──────┬───────────┬───────────┬───────────┬───────────┐│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搶奪│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18日│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7日│96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案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最│法院│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後├────┼───────────┼───────────┼───────────┼───────────┤│事│案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確│法院│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定├────┼───────────┼───────────┼───────────┼───────────┤│判│案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決├────┼───────────┼───────────┼───────────┼───────────┤││確定日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備註│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40號│3840號│3840號│3840號│││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2年6月│2年6月│└──────┴───────────┴───────────┴───────────┴───────────┘┌──────┬───────────┬───────────┬───────────┬───────────┐│編號│十三│十四│││├──────┼───────────┼───────────┼───────────┼───────────┤│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7日│96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案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最│法院│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後├────┼───────────┼───────────┼───────────┼───────────┤│事│案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確│法院│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定├────┼───────────┼───────────┼───────────┼───────────┤│判│案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決├────┼───────────┼───────────┼───────────┼───────────┤││確定日期│同編號五│同編號五│││├─┴────┼───────────┼───────────┼───────────┼───────────┤│備註│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40號│3840號│││││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②編號五~十四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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