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3號債權人 何偉雄 債務人 李森 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清償分期協議書,約定債務人清償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15日起至104年12月15日止,每月15日繳付3萬元,據此推知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翌日即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之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