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 如
被告 盧文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繳納新臺幣1,550元,於111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