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常業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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