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分別經本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11月5日)之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查,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6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簡稱「基隆地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稱「基隆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簡稱「新竹地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稱「新竹地院」)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7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0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2、2558、2914、373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移送併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4、1808、1938、3148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2、2558、2914、373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移送併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4、1808、1938、3148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2、2558、2914、373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移送併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4、1808、1938、31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應予更正)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08/11/05109/01/09109/01/09109/01/0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聲請書年份誤植,應予更正)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05109/02/19109/02/19109/0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78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3號(編號2至5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6月)編號567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5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0月23日107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52、2558、2914、373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移送併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4、1808、1938、3148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74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3、2292、2375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3、2292、23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新竹地院(原聲請書誤植為新北地院,應予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聲請書年份誤植,應予更正)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09/01/09109/03/25109/07/29109/07/29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新竹地院(原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院,應予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聲請書年份誤植,應予更正)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19109/04/29109/09/09109/09/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3號(編號2至5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6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7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19號(編號7至9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7月)編號9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3、2292、23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09/07/2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19號(編號7至9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