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092號
債 權 人 陳慧玉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盧麒福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嘉恩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0號1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嘉恩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以及枋寮水底寮郵局處之存款債權以及債務人吳弘鈞即吳忠信於第三人佳碼實業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高雄市楠梓區、屏東縣枋寮鄉以及高雄市鳥松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