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8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丞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12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2307號被告黃丞立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丞立於民國111年6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 黃黃黃 」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渠等3人共組車手小組,由黃丞立從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取贓款之車手。黃丞立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夥同「黃黃黃」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黃黃」指示黃丞立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劉繼煒 等人,致劉繼煒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黃丞立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示之款項,並將提領贓款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共同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劉繼煒等人。嗣經劉繼煒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繼煒、 洪麒翔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丞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黃丞立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劉繼煒等人及被害人 李彥婷 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劉繼煒等人及被害人李彥婷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3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劉繼煒等人及被害人李彥婷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彼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綽號「黃黃黃」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被告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檢察官鄭東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楊玉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人頭帳戶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中華邸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曉雲 )劉繼煒於111年6月4日晚間9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繼煒,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訂單發生錯誤,將每月扣款新臺幣(下同)1萬9,800元,需依銀行人員指示始可更正等語,致劉繼煒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6月5日下午4時1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9,910元7,985元於111年6月5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台新銀行敦北分行及第一銀行民生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洪麒翔於111年6月5日撥打電話予洪麒翔,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錯誤變成VIP會員會多刷30筆,需依銀行人員指示始可更正等語,致洪麒翔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6月5日下午4時2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5萬5,156元2萬9,987元李彥婷於111年6月5日撥打電話予李彥婷,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以網路轉帳方式始可解錯誤設定等語,致李彥婷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6月5日下午4時2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7,2712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賴寶貴 )李彥婷同上於111年6月5日下午4時5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8元4萬9,171元於111年6月5日下午5時3分許,在第一銀行民生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1,000元劉繼煒同上於111年6月5日下午5時17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1,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