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07號),嗣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及告訴人尚有意願進行調解,且另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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