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邱翊庭
鄭光鈞 被告 梁氏 虹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12萬3,61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二人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二人各負擔五分之二。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甲○○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12萬3,610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丙○○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二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因與原告甲○○(原名 邱雅 靜)及其配偶即原告丙○○(原名 鄭安傑 )前有細故,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起至同年11月間之不詳時間,在其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及其他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未經原告2人、原告甲○○之父親 邱金來 (107年11月歿)、原告丙○○之母親張 雪玉 、原告2人女兒鄭○盈(斯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同意或授權,分別冒用原告2人、邱金來、 張雪玉 、鄭○盈之名義,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使用者名稱,偽造申請使用者帳戶之資料內容表示係原告2人、邱金來、張雪玉、鄭○盈向臉書網站申請臉書帳戶使用之意之準私文書後,持以向臉書網站申請後開通行使帳戶,並以上述臉書帳戶,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具有公開性之臉書網站上與原告甲○○之朋友互動,使不特定多數人誤認上述臉書帳戶之使用者為原告2人、邱金來、張雪玉、鄭○盈本人,足以生損害於原告2人、邱金來(已歿)、張雪玉、鄭○盈之權益及臉書網站對於使用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又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上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照片作為前開帳號之大頭貼或封面照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而公然以附表一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辱罵原告2人,及以附表二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二所示文字,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原告2人名譽之事,而足以貶損原告2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與地位等評價。嗣原告甲○○發覺遭人偽冒其名義之臉書帳號在友人貼文下辱罵不雅言論後報警處理,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09年2月6日,持本院刑事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址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經數位採證還原後,查得該行動電話內儲存多張加註有與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相同或相似之原告2人及其家人、友人、子女等之照片,因而查悉上情。
㈡、被告上揭行為,騷擾原告2人、親戚、朋友,使原告甲○○備受困擾,本就有疾病的原告甲○○原本快要病癒的身體因此又崩潰﹑失眠、日夜顛倒,迄今無法返回工作崗位,進而求診心理醫師,藉助藥物長期控制情緒及睡眠。甚至原告2人均更改其原本之名字,被告也不願放過原告2人。原告甲○○因被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行為,受有新臺幣(下同)3,610元醫藥費之支出損害(原告因長期受其精神折磨所支出的醫藥費用共3,610元,其計算式為:門診14次,每次200元,共2,800元,藥費部分負擔60元,11次,共660元、診斷證明書一份150元)及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又原告丙○○亦因名譽權受損,遭被告貶抑了人格及社會評價,故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㈢、被告開庭時一直說她對這一切都不懂、不知道,也不瞭解臺灣的法律,這些都是推託之詞,因為刑案判決之後,被告還是一直傳訊息騷擾原告2人。既然被告能使用兩支以上的手機,偽造臉書帳戶,上傳那麼多的照片及侮辱文字,且被告上揭犯罪事實以及判決之後的騷擾行為,都是使用中文,顯見被告對於中文以及發生的事情都知之甚詳,不可能不懂或不知道等語。
㈣、聲明(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
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50萬3,610元,及自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丙○○50萬元,及自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我對於刑事判決沒有意見。但我覺得很委屈。刑事案件我並沒有提上訴,但我不願意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也不願意賠償原告甲○○的醫藥費用,因為我是在家顧小孩,我沒有錢。
㈡、我是8歲就學,我讀書讀了6年,我不知道為何戶政機關註記我是高中畢業。我目前無業。名下沒有財產。我目前配偶是 陳寶源 。我很年輕十幾歲時就嫁來臺灣了,一直居住到現在。我生了一子一女,都是我在照顧,女兒今年就讀大學,兒子是高中生等語。
㈢、聲明(見本院卷第110頁):
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因與原告甲○○(原名邱 雅靜 )及其配偶即原告丙○○(原名鄭安傑)前有細故,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8年2月起至同年11月間之不詳時間,在其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及其他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未經原告2人、原告甲○○之父親邱金來(107年11月歿)、原告丙○○之母親張雪玉、原告2人女兒鄭○盈(斯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同意或授權,分別冒用原告2人、邱金來、張雪玉、鄭○盈之名義,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使用者名稱,偽造申請使用者帳戶之資料內容表示係原告2人、邱金來、張雪玉、鄭○盈向臉書網站申請臉書帳戶使用之意之準私文書後,持以向臉書網站申請後開通行使帳戶,並以上述臉書帳戶,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具有公開性之臉書網站上與原告甲○○之朋友互動,使不特定多數人誤認上述臉書帳戶之使用者為原告2人、邱金來、張雪玉、鄭○盈本人,足以生損害於原告2人、邱金來(已歿)、張雪玉、鄭○盈之權益及臉書網站對於使用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又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上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照片作為前開帳號之大頭貼或封面照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而公然以附表一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一所示文字辱罵原告2人,及以附表二照片上所加註之如附表二所示文字,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原告2人名譽之事,而足以貶損原告2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與地位等評價。嗣原告甲○○發覺遭人偽冒其名義之臉書帳號在友人貼文下辱罵不雅言論後報警處理,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09年2月6日,持本院刑事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址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經數位採證還原後,查得該行動電話內儲存多張加註有與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相同或相似之原告2人及其家人、友人、子女等之照片,因而查悉上情乙節,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判處被告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核閱無誤。
㈡、雖被告辯稱:伊不知道,伊都不懂云云,然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持本院開立之109年度聲搜字第136號搜索票,前於109年2月6日至被告之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搜索,經被告自行提出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
7號之SIM卡1張)並扣案,該行動電話經數位採證還原後,發現其內儲存有多張原告甲○○、丙○○或其家人之照片(偵一卷第215至235頁),部分照片與如附表一、二所列照片相同或相似,照片上並加註有「死變態 邱雅靜 」、「人渣、不要臉夫妻欠錢」、「我鄭安傑豬狗不如又怎樣」、「邱雅 靜妳 先生是一個渣男下流偷搞人妻鄭安傑」、「鄭安傑+邱雅靜是一對欠錢不還夫妻檔」、「人渣不要臉安大師」等與附表一、二所示文字相同或相似之內容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2月7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90060823號函暨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136號搜索票影本、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現場及物品照片3張(見偵一卷第201至211頁)、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09年3月3日勘查報告暨上述扣案行動電話內復原照片(見偵一卷第215至235頁)、原告甲○○提出之臉書網頁截圖資料(即附表一編號6至8、附表二編號6至7之截圖,見偵一卷第19至33、45至58、71、89至91、183頁)、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暨臉書網頁翻拍照片(即附表一編號1至5、9、附表二編號1至5、8之截圖,見偵一卷第119至155頁)附卷可稽,並有被告行動電話1支扣押在案,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確係被告所為無訛。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附表一、二之行為,顯係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2人之名譽權,致原告2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無疑,則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條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㈣、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甲○○為高職畢業,目前打零工,收入每月幾千元,108年總所得為337,709元、名下財產有田賦一筆、土地一筆、汽車一輛、投資數筆,財產總額共755萬4,930元;原告丙○○為高職畢業,目前打零工,每月收入不固定,108年總所得為1,448元、名下財產有投資二筆,財產總額共12,830元;被告自陳僅讀到國小6年、然戶政機關登記其為高中畢業,目前無業,為家管,育有一子一女,108年總所得為5,269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經兩造分別供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至72頁)。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被告侵害之情形,及原告2人在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另原告甲○○因本事件至精神科就診罹患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憂鬱情緒(見本院卷第115頁)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告2人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原告甲○○於12萬3,610元之範圍內、原告丙○○於6萬元之範圍內始為允當,應予准許;逾此範疇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從而,原告2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甲○○12萬3,610元,及自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丙○○6萬元,及自109
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2人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不待原告2人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附表一編號使用者名稱上傳照片時間大頭貼照片(封面照片)照片加註之公然侮辱文字偵一卷頁碼1邱雅靜108年2月17日告訴人甲○○本人照片 三八靜 三八靜三八靜121頁2邱雅靜108年2月18日告訴人甲○○本人照片 阿敗靜 大扣靜 123頁3邱雅靜108年2月18日告訴人甲○○本人照片阿敗靜大扣靜129頁4 邱靜靜 108年7月15日告訴人丙○○友人小孩之照片變態 靜子渣靜靜 131頁5 鄭采盈 108年8月3日有 柯文哲 照片之臉書留言截圖人渣不要臉安大師安大師139頁6邱金來108年7月26日前某日白底照片可惡夫妻檔邱+鄭詛咒你們不得好死垃圾人渣27、29、31頁7邱金來108年7月26日前某日白底照片邱+鄭夫妻檔敢做不敢當豬狗不如33頁8ZhengAnjie108年9月18日前某日告訴人甲○○本人照片死變態邱雅靜你得大腸癌是你報應詛咒你邱家不得好死我鄭安傑豬狗不如又怎樣71頁9ZhengAnjie108年10月10日告訴人甲○○本人照片(封面照片)死變態邱雅靜你得大腸癌是你報應詛咒你邱家不得好死我鄭安傑豬狗不如又怎樣145頁附表二編號使用者名稱上傳照片時間大頭貼照片(封面照片)照片加註之毀謗文字偵一卷頁碼1張雪玉108年11月22日有柯文哲照片之臉書留言截圖不要臉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135頁、137頁2JasonJeng108年11月10日豬臉氣球照片欠錢不還夫妻倆鄭安傑+邱雅靜偷搞人妻下流安大師147頁、149頁3JasonJeng108年11月22日豬臉氣球照片不要臉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151頁4JasonJeng108年11月1日豬臉氣球照片無恥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153頁5JasonJeng108年11月1日豬臉氣球照片無恥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安傑+邱雅靜偷搞人妻渣男下流鄭安傑155頁6YaZingChen108年9月6日前某日告訴人2人與家人之合照(封面照片)偷搞人妻渣男鄭安傑欠錢不還夫妻檔鄭+邱55頁7張雪玉108年9月4日前某日有柯文哲照片之臉書留言截圖不要臉欠錢不還夫妻倆鄭+邱偷搞人妻渣男安大師57頁8ZhengAnjie(帳號同附表一編號9)108年10月10日告訴人丙○○本人照片人渣欠錢不還夫妻檔鄭+邱偷搞人妻鄭安傑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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