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對本院88年度簡上字第7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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