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徐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穩工程有限公司、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芷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