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徐聖一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0樓(送達處所)訴訴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洪啓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