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7號債權人 巫明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胡碧如 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或僅為恩典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對胡碧如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利息起算日自106年12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依票據關係
請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債權人就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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