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5號
聲明人 林顏美金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林子祿 (男,民國68年11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子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