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32號

原告三豐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銘峰

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67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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