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 鄭全智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賴永憲 律師 錢紀安 律師被告騏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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