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江林 等6人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雖以陳江林、 王麗貞 、 黃冉 、黃 邱秀卿 、 陳語 為被上訴人,惟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原告之訴等語,似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108元,應徵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