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5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丙○○、乙○○○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