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債權人 張淑儀

債務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投資契約書所示,其主張之百分之八為投資利潤,惟本件債權人請求者乃投資額返還,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次按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20萬元係與第三人 張怡文 為約定,非本件債務人。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及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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