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子基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鄭子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0
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4月
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