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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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 吳正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澤杰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李澤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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