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70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 洪銘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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