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連立平 原告 林鳳珠
兼法定代理人被告 張銘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17號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