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
即債務人拾捌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闕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94,57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