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49號聲請人 余芸芸 相對人麗徠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人 余禮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9年10月27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工資新臺幣53,68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包括「資方應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68,687元予勞方,並應分別按下列條件及金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⑴民國109年11月1日(即第1期給付日)起,每周日給付勞方5,000元,共分13期給付。⑵不足5,000元之餘款於第13期給付」,惟相對人(資方)僅給付其中3期即未再給付,尚欠工資53,687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之存摺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