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 奕禎 都更推動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禎 訴訟代理人 陳祥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社團法人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10年12月24日16,920元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