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0號
聲明人甲○○
乙○○丙○○兼右三共同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聲明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丁○○之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明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之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