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盛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盛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盛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盛義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69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03月29日│105年0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92號│字第69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69號│106年度訴字第3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19日│106年06月1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69號│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18日│106年07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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