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36號

原告 吳幸怡 律師即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子文 (原名: 蕭圍仁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5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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