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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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榮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借款95萬元、5萬元之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