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義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義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114540││4月04日起││點八八計算之利│││元││││息,及其中(1│││││││)24,013元自1│││││││08年4月4日起至│││││││108年6月18日止│││││││(2)114,540元│││││││自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
(一)、債務人林義重於106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
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1月4日起至109年1月3日止。詎料債務人林義重於108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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