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告 吳宴堂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台中市視覺障礙福利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曾宏慶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黃煦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對造:
㈠原告平常至被告大里站及潭子站之交通方式為何?㈡對被告主張原告以開車方式為通勤,交通順暢時至被告所設
后里站僅需花費35分鐘左右即可到達,原告之意見為何?
三、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對造:
㈠對原告於105年12月5日所提民事準備一狀,被告收受繕本之
日期為何?㈡對原告主張延長工時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上班22日,每日工
作時間8小時計算每小時工資,有無意見?㈢對原告主張特別休假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上班22日,計算每
日平均工資,有無意見?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