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大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惠靜
一、㈠債務人羅大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羅大業、馮惠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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