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263號債權人戊○○○法定代理人壬○○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申○○、丁○○、戌○○○、宙○○、丑○○、甲○○○、丙○○、卯○○、子○○、辛○○、寅○○、巳○○○、宇○○、酉○○、未○○、亥○○、午○○、庚○○、辰○○、地○○、天○○、己○○、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更正債權人之正確名稱。
2、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陳明本件債權
3、補正聲請狀尾債權人之大印。
4、更正正確之聲明(債務人應係分別給付債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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