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告 毛根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鍵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02號房屋109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若有分房出租情形,請併陳報分租房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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