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良鈦有限公司蘇敏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良鈦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蘇永強 非蘇敏修)
二、債務人良鈦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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