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債權人 張慶 和債務人 謝養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惟債權人未提出係爭支票(票號PUA0000000、P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致本院無從得知是否已於發行後一年內提示該支票,故就係爭支票(票號PUA0000000、PUA0000000)聲請相對人給付年利率6%之利息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支票號碼││號││(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03年8月15日│200,000元│103年8月15日│6%│PUA0000000│├──┼─────────┼───────┼───────┼──────┼───────────┤│002│103年8月31日│100,000元│103年8月31日│5%│PUA0000000│├──┼─────────┼───────┼───────┼──────┼───────────┤│003│103年9月30日│150,000元│103年9月30日│5%│P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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