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四九號),經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及規則倍數表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經營臺灣六合彩賭博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
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止,每月約十期,連續約一百八十期,提供甲○○之住處即彰化縣○○鄉○○村○○街○○號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透過電話及到場簽賭之方式經營六合彩賭博,以「六合彩二星」、「六合彩三星」、「六合彩四星」等三種賭博方式,供不特定之賭客簽賭下注,其賭博方法為:⑴「六合彩二星」賭客可自0一至四九共四十九個號碼中,簽選二組號碼,每簽注賭金一百元,簽選之二組號碼,經核對每週二、四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若二組均中,可得賭資五千七百元,如未押中,賭金悉數歸甲○○所有,⑵「六合彩三星」賭客可自0一至四九共四十九個號碼中,簽選三組號碼,每簽注賭金一百元,簽選之三組號碼,經核對每週二、四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若三組均中,可得賭資五萬七千元,如未押中,賭金悉數歸甲○○所有,⑶「六合彩四星」賭客可自0一至四九共四十九個號碼中,簽選四組號碼,每簽注賭金一百元,經核對每週二、四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若四組均中,可得賭資七十五萬元,如未押中,賭金悉數歸甲○○所有,甲○○即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對賭財物,藉以獲利,迄今共獲賭資七百二十餘萬元。嗣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六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住處查獲,並當場扣得賭博之器具六合彩簽注單四張及規則倍數表一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查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認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惟於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進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被告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二張及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四張、規則倍數表一張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基於經營臺灣六合彩賭博之概括犯意,意圖營利,提供前開住處以經營臺灣六合彩賭博,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以獲取利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香港「六合彩」當期開獎前之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欲達最終「臺灣六合彩」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被告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賭博犯行之接續行為,屬於一行為之概念。又被告以一個經營臺灣六合彩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論處。再被告前開多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利益,經營臺灣六合彩賭博藉以獲取所需,經營期間為期一年半,賭資高達七百二十餘萬元,經營規模非小,且臺灣六合彩賭博動輒使人家破人亡,更嚴重影響社會善良秩序,助長賭博投機之風氣,所生危害匪淺,惟考量被告於本案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當已知所悔悟,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四張及規則倍數表一張,均係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一份可按,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0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