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64號
原 告 顏阿玉
送達代收人 洪敏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漢錚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