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 黃欣慧 被告 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經刑事訴訟認定為犯罪事實,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未合前開要件,縱經刑事庭移送於民事庭,仍應認其訴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參照)。
二、查原告係於本院106年度苗簡字第923號之被告刑案中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經核該案認定被告張貼公告侮辱原告者止於附表編號2-4、並無附表編號1(本院卷第17頁:判決書),是原告以附表編號1為據向被告所為附帶民事訴訟(附民卷第2頁)即不備合法要件而應予駁回,同時該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加駁回。至附表編號2-4部分另行審結,末予指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編號│張貼時間│公告內容│├──┼───────┼───────────────┤│1│105年7月3日│5-1││││3-2也有裝監視器││││你住5樓一直來3樓門口樓梯││││拍我家,你行為很奇怪││││頭腦好像有問題。││││檢察官已經定案││││你一直再搞東搞西,都沒用││││你實在很了然…││││你只要觸犯法律,一定告你││││3-3│├──┼───────┼───────────────┤│2│105年8月17日│時常在電梯內││││聞到明星花露水、香茅油味道││││到底噴什麼意思?││││孬種就是不敢承認││││3-3│├──┼───────┼───────────────┤│3│105年9月2~5日│你在每個單位都告過,都告輸│││間某時│你告的問題,好像白痴││││叫做無理取鬧,你們才會告輸││││這叫天理││││輸不起,常常寫一堆廢話,是沒用││││3-3│├──┼───────┼───────────────┤│4│105年9月5日│自己行為不檢討││││你去每個單位告我,都告輸││││這叫無理取鬧││││羞恥兩個字都不知道││││白痴告的問題叫白痴││││3-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