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71號被告李雅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3公克,因鑑驗使用0.
02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因屬違禁物品,依法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7月13日出具報告編號CH/2007/70128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96年度聲沒字第790號偵查卷第2頁)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