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李國精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駁回其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張瓊華
法官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