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476號債權人 林尚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子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運費與施工費20,0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時間成本耗損及油資5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及50,
0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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