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彥 相對人時代聯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遵富 人相對人 林福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時代聯合有限公司、林福妹、王遵富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385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56,836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連帶負擔。│├───┴─────────┼────────────┼────────┤│總計│56,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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