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052號抗告人青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玉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205
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