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0號原告 黃進良 被告 曾國淮
廣聯交通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律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曾國淮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8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宣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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