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債權人欣賀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曾美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定煒 、 陳嘉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對債務人陳嘉儀之請求釋明資料(依狀附定型化契約所載立約人僅為「陳定煒」)。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