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8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474元,及其中18,533元自95
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45,660元,及其中41,231元自95年4月13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