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黃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紅宵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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